出土文獻中的“辠”字從西周中期的金文開始出現,西周晚期與戰國大量出現,且其字形變化不大,基本是上自下辛的結構。秦始皇以罪易辠,秦統一之後,“罪”字一統天下。從構字法來看,辠字反映了早期以刑識罪的認識方式,而罪字則傾向於從犯法的角度予以理解。在刑法的發展早期,罪刑不分。但西周以德配天的出現意味著制度正當性的訴求提高,這需要有更符合正當性要求的刑法出現,由此產生刑法的穩定性要求。罪的出現能夠將具有相同社會危害性的行為予以同質化處理,與之相對的刑罰也就更容易具有穩定性。而隨著罪名體系的逐漸發展完善,由此帶來的後果是法典編纂模式從以刑統罪到以罪統刑的轉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