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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609 (2016: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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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以“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的基本分類構建法人制度
作者
李永軍
中文摘要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草案)》(徵求意見稿)第三章將“營利法人與非營利法人”作為基本的分類來構建我國的法人制度之基礎,但這種做法在大陸法系各國民法典上極為罕見。而且這種分類與傳統民法典上的社團與財團分類比較,後者能夠更好地體現民商合一的基本原則,更適合構建法人的基本規則(提取法人之公因式),更能夠體現法人“組織體”的基本特徵,能夠更好地與民法的“意思自治”與“過錯歸責”原則相契合。因此,我國民法典應以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的基本分類作為構建法人制度的基礎。
起訖頁
35-41
關鍵詞
法人
、
社團法人
、
財團法人
、
營利法人
、
非營利法人
刊名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期數
201609 (2016:5期)
出版單位
華東政法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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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監護制度中的監護人範圍及監護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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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我國民法總則中營利法人的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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