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是迄今為止制度文本和司法案例最豐富的公益訴訟類型。檢察機關、行政機關、社會組織都具有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原告主體資格,但三者提起公益訴訟的條件是不一樣的。檢察機關和行政機關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以其履行了監督管理職責且請求的內容超越了檢察監督和行政救濟的範圍為條件。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實行職權主義,不嚴格遵循處分權主義,法院可以依職權調查事實和收集證據,判決的主文可以超越原告的請求範圍且要考慮判決的執行實效。環境民事公益訴訟中法官對於程序的進行和實體的形成都有很大的控制權,此系非訟法理的體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