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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511 (2015: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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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發回重審案件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之探析--以《民訴法解釋》第251條和第252條為起點
作者
陳杭平
中文摘要
《民訴法解釋》第251條和第252條分別對二審與再審發回重審案件當事人申請變更訴訟請求作出規定。其中,前者的適用範圍較為模糊而有待辨析。因此,有必要在區別訴訟請求“質”的變更和“量”的變更的前提下,分類型討論二審發回重審案件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的構成要件。後者規定了再審發回重審可變更訴訟請求的四種情形,其中第三、第四種分別涉及原訴訟請求無法實現以及不變更無法通過另訴解決,需要結合實務中遇到的具體問題加以展開分析。
起訖頁
21-28
關鍵詞
發回重審
、
訴的變更
、
訴訟請求
、
訴訟標的
刊名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期數
201511 (2015:6期)
出版單位
華東政法大學
該期刊-上一篇
前訴裁判對後訴的影響--《民訴法解釋》第93條和第247條解析
該期刊-下一篇
程序變革視角下的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制度--以《民訴法解釋》第519條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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