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訴法解釋》第93條的規定來源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9條。其中相關條項下規定的“已為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認的事實”具有的所謂“預決效力”,在學理上與既判力的概念及理論有著緊密的聯繫。與此相應,《民訴法解釋》第247條有關“裁判生效後”禁止重複起訴的規定則應視為直接以既判力作為基礎的程序規範。本文將第247條與第93條的解釋相結合,梳理了既判力和預決效力這兩個概念在我國司法實踐這一特定語境下的內容、相互間的關聯及區別,並依據前後訴的主客體及時間範圍是否一致等因素考察前訴可能對後訴發生的法律效果,在解釋論上構成了一個可資對相關程序規範進行理解和適用的概念整理框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