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本文評析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一三號確認親子關係存在民事判決,檢討民事訴訟法人事訴訟程序親子關係事件明列否認子女之訴等六種外,如何處理確認親子關係存否之訴;並討論屬形成訴訟性質與為確認訴訟性質之親子關係事件之區別。再者,婚生子女否認之訴與認領子女之訴得否以確認親子關係存否之訴代替之,亦詳為說明。此外,對受推定為他人婚生子女為認領,其為自始不生效力,無從因此使生父與其非婚生子女發生法律上親子關係,本件第一、二審判決對此未予論列,尚待分析。本文建議,未來立法宜對確認親子關係存否之訴予以明文,資為補充類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