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SARS的隔離治療措施導致了一連串關於人身自由的討論。本文先就隔離制度之歷史以及美國、德國之隔離法制作一介紹。而就隔離制度與我國憲法第八條之關係而言,憲法第八條第四項,人民受到隔離治療時,不需先經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裁判,但得事後向法院請求救濟。就法律保留的部分而言,傳染病防治法仍不足以作為限制人身自由之依據。另外,SARS暫行條例並不違反法律明確性,惟和平醫院封院之措施有違比例原則之要求。最後,相關單位可以引用「暫時性行政處分」概念,在相對人為表示意見前先作成隔離的行政處分,等到聽取相對人意見後,再作成終局性的行政處分,以保障人民之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