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因應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sia Pacific Group on Money Laundering,APG)2018年的第三輪評鑑,我國於2016年12月修正洗錢防制法時,考量「指定非金融事業與專業人士/指定申報主體(Designated Non-Financial Businesses and Professions,DNFBP)」(例如,律師、會計師、公證人、不動產經紀商等)在國際社會上經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以下簡稱「FATF」)認定為相較於其他產業,更易被濫用,因此將這些產業亦均納入洗錢防制範圍,這使得律師於與客戶建立業務關係時,依法即負有客戶審查及持續監控等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義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