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於1996年10月通過及公布洗錢防制法,並於1997年4月正式施行,為亞太區第一部洗錢防制專法,也在同年成立金融情報中心,並正式加入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sia-Pacific Group on Money Laundering,簡稱APG)且為該組織之創始會員,遵循國際防制洗錢金融行動組織(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簡稱FATF)所頒定之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國際規範,在洗錢防制之架構與規範上,為亞太區之先驅。然而,二十年來犯罪集團洗錢態樣不斷推陳出新,洗錢管道不再囿於金融機構,甚至利用不動產、保險、訴訟管道等,造成近年因國際洗錢與資恐事件如人頭型犯罪型態、人肉運鈔、吸金案件、跨境電信詐欺案頻傳,反映執法機關及邊境查緝困難,顯見我國自2007年以來洗錢防制法已落後國際標準甚遠。2007年接受第二輪相互評鑑時,即因法規制度落後、金融機構執行預防措施不力,執法部門欠缺查緝金流能力等等,落入一般追蹤名單。2011年間再因追蹤結果不佳,落入加強追蹤名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