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配合我國洗錢防制政策及因應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PG)之評鑑,我國公司法於107年7月6日三讀通過並於107年11月1日正式上路。公司法新增第22條之1第1項規定:「公司應每年定期將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之姓名或名稱、國籍、出生年月日或設立登記之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號碼、持股數或出資額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以電子方式申報至中央主管機關建置或指定之資訊平臺;其有變動者,並應於變動後十五日內為之。但符合一定條件之公司,不適用之。」參考國際組織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小組(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on Money Laundering,FATF)第24項建議,要求政府掌握公司法人之實質受益人,賦予本國公司(原則上是所有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申報公司負責人及主要股東資訊的義務,在主管機關會指定機構建置的電子平台供企業申報;申報的義務人為代表公司之負責人,申報期間是每年一定要申報一次,有變動時須在15曰內申報;公司應申報的資料,則包含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10%之股東之姓名或名稱、國籍、出生年月日或設立登記之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號碼、持股數或出資額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如果未符合規定,不會立即處罰,主管機關會先通知改正。事實上,本次公司法修正的重點之一,即為加強公司資訊透明度,及建構政府取得公司資訊的法律基礎。不過,就新增訂的公司法第22條之1,仍有諸多施行原則及執行面值得探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