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現行環境民事訴訟基於侵害對象的差異性及私公益訴訟分野原理,在立法上分類為環境(私益)侵權訴訟與環境民事公益訴訟。面對同一環境侵害,環境民事公私益訴公分離式救濟,在造成環境糾紛整體性肢解的同時,往往會誘發同一問題多次審理、訴訟效率低下、共同爭點裁判歧異、公私益相互遮蔽等司法困境。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生態觀為新時代環境法制建設確立了新的目標。規範不自外於現實。環境糾紛的整體性及環境侵害發生二階段機理,映射於訴訟程序,有必要通過訴的合併,實現環境民事公私益訴訟融合,審理程序採用“前階共同(基礎)事實+後階各損害事實”二階事實法律關係構造模型,打破環境公私益訴訟保護涇渭分明迷思,實現相關多數糾紛一次性解決。環境民事公私益訴訟合併審理理論分析和具體方案建構,無疑也為進一步研究和製定專門的環境訴訟特別程序奠定了基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