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首例冷凍人體胚胎繼承案為代表的諸多司法案件凸顯出,民法所調整的人身關係與財產關係已不再涇渭分明。人格權與財產權的融合、聯動乃至衝突日趨頻繁並漸進為民法發展的重要趨勢。“人格物”的提出不但彰顯了此類物的特定價值與保護要求,同時揭示出現行民法規範所無法協調的物上並存物權與人格利益的現實狀況。基於此,區分民事權利事權利對象,在理論上重新界定民事權利客體,在立法上適度突破傳統民法語境下人格權與財產權的形式二分結構,以此尋求“人格物”上雙重利益保護的民法機理與法律適用進路,對有效彌補傳統民法對物權現象觀察不足、突破民法傳統思維體系中人與物二元分立理論的局限、修正人格與財產之間的割裂關係、並進而彰顯我國民法的時代性與創新性具有重要意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