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算平衡”和“預算平衡”處於複雜的法律邏輯關係中。精算係社會保險的決策工具,旨在將社會保險長期收支關係的測算結果演變成為法律,預算係社會保險法的實施工具,應當在精算的基礎上編制短期內的基金收支狀況,並接受代議機關和參保人的民主監督,因此,精算制度可以作為測算社會保險收支的工具,預算平衡應當作為社會保險法的基本原則。德國自治管理模式下的社會保險仍然遵循預算平衡原則,不能將該國政府預算案中無詳細的社會保險預算作為確定精算平衡法律原則的論據。考慮到我國目前的社會保險管理體制和提高統籌層次的政治目標,未來仍然應當保留現有法律對預算平衡原則的規定,同時完善相關的收支項目並建立民主化的實施機制;待社會保險制度定型之後,亦可以考慮將精算制度“入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