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刑事訴訟法第一五九條的定位問題在二三年刑事訴訟修法後,暫時畫下了休止符,我國正式進入傳聞法則與直接審理原則雙頭馬車並行的時代。本文從憲法位階上的「詰問權」(編按:釋字第三八四、五八二號,尤其釋字第五八二號對詰問權的憲法位階有更進一步的開展與說明)與傳聞法則間之關連性出發,開展對此熱門議題的探討。其次、説明傳聞證據排除的法理基礎,建基於人的記憶可能會存有的瑕疵以及為了確保被告的反對詰問權,然而從傳聞例外區分為詰問權保障與真實發現(根深柢固的傳聞例外)兩個脈絡,可知傳聞法則發軔於保障詰問權的目的,而其例外試圖在詰問權的保障與真實發現間尋求一平衡點,以免過度傾斜向保障結問權而過度犧牲真實的發現。再次、對刑事訴訟法上闕如的傳聞陳述的定義加以介紹,並說明何謂「非傳聞」以及比較法上有何態樣。最後對新增訂之傳聞例外作一檢討,並論及在面對傳聞例外不足的情況下,應該回歸傳聞法則為保障被告的反對詰問權的原點來加以思考處理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