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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就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之新法討論:一、關於被告非任意性自白的調查,基於客觀性義務和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認為法官若從卷證上發現可疑處即應主動依職權調查;而檢察官的說服責任應使法院對此到達無庸置疑的程度,蓋因其情狀非同一般程序之輕微違法,以及為迫使檢察官嚴格監控偵查程序之合法性。二、關於共犯審判中自白,從條文結構看似獨立的法定證據方法,但基於掙脫以被告和共犯為偵查中心的思維、先行調查實體上共犯事實所致的矛盾以及欠缺法定調查程序的設計,立法論上實值商榷;至於共犯審判外自白,除了補強法則的適用之外,為了貫徹詰問權的保障,應仍有傳聞法則之適用,並且由於共犯自白的高度危險性,即便合於傳聞例外,仍應盡可能傳喚自白之共犯到庭陳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