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聽傳輸技術作證對司法信息化建設有典型的示範意義。通過民事裁判文書分析,近兩年運用該作證方式的案例迅速增多,地域分佈上呈非中心化狀態,顯示出網絡社會活動劇烈擴張的特性,以及民事訴訟回應網絡技術進步的積極態度。同時,也存在用語混亂、決定方式不清晰、裁判說理弱化等問題,程序運用亟需規範化。在觀念層面,視聽傳輸技術作證的規範化主要有三層意涵:程序權利(力)的充實性、程序理念的一致性以及程序運用的合目的性。在操作層面,需滿足外在要求和內在要求兩個方面,即程序運作的可回溯性和可接受性,全面提升視聽傳輸技術作證以及相關電子司法手段的運用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