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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人林勝於二二年五月間起,未經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核准,擅自在台中縣某處使用無線電頻九十五•九兆赫,非法設置「海洋之聲」廣播電台,對外廣播,惟未干擾無線電波之合法使用,於二三年三月間被警查獲。案經第一審台灣台中地方法院簡易庭及第二審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合議庭審理,第二審合議庭以九十二年度豐簡上字第三一三號判決,判處拘役五十日,扣案之器材均沒收確定。聲請人認上開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電信法第四八條第一項、第五八條第二項及第六十條等規定,就無線電頻率使用應經許可,違者處刑罰並沒收器材,有牴觸憲法第十一條、第十五條及第二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