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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人真事改編的小說⋘我願意為妳朗讀⋙,女主人翁韓娜因為納粹時期生還者的證詞,及生還者女兒的回憶錄寫道:「軍隊和警衛將幾百名女囚犯關在村中的一座教堂,後來教堂起火,韓娜(當時擔任納粹時期的黨衛軍)與其他被告本來是可以打開門鎖的,但是她們沒有這麼做,於是被鎖在教堂的婦女被活活燒死」而被起訴。進入審判程序後,法官問韓娜:「當時是誰決定不打開門,以至於那些婦女被燒死的?」韓娜答不出來,但其他數名共同被告卻異口同聲地咬定韓娜;其後,審判長提出一份當時事發經過的報告書問韓娜:「這份報告書是妳寫的嗎?」韓娜一臉茫然(因為她是文盲又羞於啟齒),審判長於是要求韓娜寫幾個字核對筆跡,但韓娜深怕自己是文盲的事情曝光,竟寧願默認也不反駁,而審判長也不再追查,判韓娜有罪。若以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觀點看,試問:一、為了讓生還者能作證,法官與檢察官前往以色列的訪談筆錄,得否作為對韓娜不利的證據?假設回憶錄的作者始終並未到庭,回憶錄得否作為認定韓娜有罪的證據?二、審判長訊問韓娜的同時,其他數名共同被告一致咬定韓娜才是元兇的審理過程,有無瑕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