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要採取民商分立或是民商合一,必須評估民商合一或民商分立的得失,考量本國的法律現況。民商分立主要的效益是:一、商業慣例的靈活性,可以滿足商業交易的需求。二、商業慣例具有打破政治壁壘,穿透國家法域的功能。三、商人間定型化條款,適用定型化契約的解釋原則。專業性解釋原則,放寬免責條款效力的認定。只有屬於私法共同規定而且是單純的交易類型,才應該納入民法;商業活動體系性的規範、在事務發展過程中自成體系者,都應該納入商法範圍。商法是私法規範體系的一部分,參與商法立法的學者必須具備民法的素養,商法才能與民法相互銜接,形成嚴密的規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