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股東之權益應予以維護,於現代公司法學中,並無疑義;然而何謂股東權益?以及公司法制應如何加以有效維護?卻不無深入討論的空間。「股東為公司所有人」理論主導台灣公司法制發展將近百年,此理論於現代公司法學中,亦不無商榷之餘地,且此亦與股東權益維護議題,以及台灣公司治理與公司法制的健全發展,密切相關。爰此,本文遂以「股東為公司所有人」理論出發,論述股東權益維護於現代公司法學之意義,並對台灣現行法制之規範,提出論述,並建議修正台灣公司法第二二條之除外規定,以修正股東會得以決議擴張其得決議權限範圍之缺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