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甲對「袋鼠應援」之侮辱言語,與甲對暱稱「袋鼠應援」之A的侮辱言語是否存在有區隔的必要性?更直接的說,「袋鼠應援」是否能夠脫離A之人格一致性的連結,而具有「虛擬人格」所延伸的名譽法益,並獨立成為公然侮辱行為所可以侵害的法益客體。爭點問題的核心,可以分別從二個方向加以探討。首先,就刑法解釋而言,能否將虛擬人格的名譽保護,經由解釋的方法,納入現有的名譽保護的體系。其次,即便利用刑法解釋的方法,在概念涵攝時將虛擬人格的名譽,看待為名譽法益的射程範圍,並不意味著網路上虛擬人格的名譽,就具備有刑法保護的必要性。此時仍須思考侵害虛擬人格名譽的行為,是否存在有刑事不法的品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