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在針對性的犯罪中,應強調其與社會倫理的關係;若行為人行為違犯社會倫理,刑法方規制其為犯罪行為,反之則否。基於此項原則,作者以八十八年刑法及特別刑法關於性犯罪的部份為討論中心探討三大議題:性交和猥褻、通姦罪的存廢以及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九條。對於性交的定義作者認為過於廣泛且壓縮了猥褻的概念,故基於國民觀感以及二元式思考中行為人之主觀意思考量下,將性交和猥褻作了重新的定義和切割,並附帶論及性騷擾的立法建議。同樣地作者基於社會普遍價值提倡通姦罪的除罪芻議,並於文末對於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九條以法益保護的觀點限縮其構成要件「人」的解釋,進而保障性自主決定權的最後防線,最終符合現代社會倫理道德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