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本文藉第一手的資料,以社會工作的角度提出意見。作者將性虐待兒少分為亂倫以及家庭外兩類。前者往往由輕微開始且因社會態度往往不易被發現,並因受害人無求助管道,情勢更為惡化,後者則因為受害人遭貶抑、骨牌效應、認同加害人等理由,也使受害人更形無助。作者接著指出,因為輔導體系限制、家庭功能不足、人員訓練、服務整合等問題,保護系統無法彰顯其效。而性虐待造成的後遺症無遠弗屆,最直接者為身體界線的打破所造成的混淆。作者提出自身實務經驗,認為必須把握「增權」、「使能」、「激力」三原則,讓案主回復社會功能。最後,作者建議我國的司法程序有「去高壓」的必要,並加強保護被害人概念,並建立以創傷學為基礎的保護網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