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觀2002年台灣地區司法人權指標調查結果,就刑事司法人權調查部分,包括警察調查階段、檢察官偵查階段、法官審判階段、監獄執行階段,綜合菁英組、社會大眾組及受刑人組之評估,其各階段之指標依序排列如表三三:由上表可窺知,無論菁英組抑或社會大眾組,對各階段人權指標依序均為「法官審判階段、「檢察官偵查階段、「警察調查階段、「監獄執行階段,初無二致。且菁英組部分對於「法官審判階段」及「檢察官偵查階段」的評價,尚略跨過及格的門檻。至於「監獄執行階段」菁英組及社會大眾組不約而同給予最低之評價。反觀受刑人組中最高評分者卻為「監獄執行階段」達3.37分,與菁英組暨社會大眾組之結論,迥然有別。處於圍牆內外的人,對於圍牆內事務的評價有如此不同,其實與表三四對照,也可發現同樣的現象:就菁英組部分,曾因刑事案件參與偵查或審判程序者,對於各階段之評分均明顯高於不曾參與者;反觀社會大眾組中,曾因刑事案件參與偵查或審判程序者所為評分,則均低於不曾參與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