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教人權關心的是人民之教育權,又可分為「受教權」與「施教權」兩種權利,受教權乃指學生依法享有接受教育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干涉或剝奪其接受教育的自由,國家對其所接受教育的權利應加以保障。近年來終身學習的概念逐漸普及,社區大學漸次設立,社會教育機構績效逐漸舒展,因此「學生」一詞的定義,已不再僅止於青年學子,而兼及全體國民,因此凡國民不論年齡,其接受教育的權利皆應受到充分的保障。在「施教權」方面,則可區分為「國家教育權」、「教師教育權」與「家長教育權」三者。國家教育權係指國家依國民之付託,擁有教育其人民的權利。國家教育權的存立,是國民的付託而來,並以代議制度作為訴求而確立。換言之,國家為確保人民的素質,有權利要求人民接受一定年限的教育。在另一方面,既然國家有權利要求人民接受教育,人民就有權要求最佳的教育機會與品質。若政府無法提供符合人民需求的教育,國家教育權就會受到挑戰。這也就是權利與義務相伴而生的基本原則。國家有權力要求國民接受教育,即有提供公平而質優教育之義務。人民享有國家所提供之教育權利,也應有珍惜國家資源、勤奮向學之義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