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到婦女家庭人權,我們必須認清婦女人權始於家庭,彰顯於社會。然而我們也看到最常否定女性的基本人權的原因卻是「家庭維繫與文化維護」。事實上,我們要說,許多傳統家庭的維繫和文化的維護意識,不應建立在犧牲婦女的基本人權之上。聯合國1979年反婦女歧視大會(The 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簡稱theWomen's Convention)曾界定家庭之內男女平等性,以及國家之促進既維繫家庭又能保護每位家庭成員中的角色,該大會曾制定有家庭和社會之性別平等指標,除了倡導人不得因為種族、宗教、性別而予以歧視之外,該大會並聲明「人的尊嚴」與「人的基本選擇權」就是必要的人權要素(Freeman,1995;p.149)。依此觀點,婦女由於傳統的社會角色以及文化制約,限制了她們在家庭內潛能的發揮,也因文化因素影響她們在家庭之外能力的展現,尤其必須予以去除,因為那是既違反尊嚴也違反選擇的。這一類有關女性的婚姻、家庭的基本人權,尤其反婦女歧視大會(the Women's Convention)所主張(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