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調查採菁英評估人問卷調查法,以對台灣地區身心障礙者人權現況有深入觀察與瞭解者為對象,進行立意抽樣。總共郵寄出286份問卷,回收123份有效問卷,回收率為43%,調查進行期間從九十年八月中旬至十月中旬。郵寄對象大致分為六類:分別是「學者,專家、家長或當事人「公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機構管理者、「身心障礙團體代表、「社政主管」及「民意代表」。其中以民意代表及社政主管的回收率較低,平均在三成五左右;身心障礙團體代表及學者專家的回收率平均在四成二左右;家長或當事人的回收率約四成六;公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機構主管於本次調查有近五成的回收率,是回收率最高的一群。統計結果顯示,九十年度台灣地區身心障礙者各項人權的總平均分數為2.32分,未達及格分數(3分),且各項指標之及格率均未達50%,明顯偏低。各項指標依評比分數的高低加以排序,由高而低分別是身心障礙者的社會參與權(平均2.43分)、醫療權(平均2.42分)、司法權(平均2.33分)、教育權(平均2.29分)、生存權(平均2.23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