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中第二十四條和二十五條規定:簽約國兒童應享有最高水準之之健康醫療服務,並獲得治療疾病和恢復健康的權利;簽約國應竭力保證兒童取得該項照顧服務的權利不受剝奪,由此可知,在世界各國所認同的兒童權利中,「健康權」的保障是很重要的一部份。本問卷在健康權部份,同時採用聯合國權利公約中所提及為持續促使保障該項權利應採取的適當措施,包括降低嬰兒及兒童的死亡率;保證給予所有兒童必須的醫療協助與保健服務,特別是基本衛生照顧上的發展;保證給予母親產前產後的適當照顧等為指標。醫療資源的投入,如城鄉分布之均衡情形、使用醫療資源的正確認識、獲得足夠心理衛生資源及協助之情形等納入評估指標內。另外,有關兒童視力維護、預防注射施打、流行疾病控制、有害兒童身心發展之藥物管制、及重病或特殊病童之支持協助等均為本研究關切重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