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的空氣污染對港市的空氣品質產生顯著的影響,但目前卻僅針對其排放粒狀污染物進行管制,且未如其他移動源課徵空污費。本文比較航商、港務公司與航港局、及社會三者對於三種船舶空氣污染防治制度──命令管制、課稅、及保證金──之成本最小化時的最適條件。首先,印證在港務公司化的條件下,保證金制度仍可以達到社會最適污染防治水準。其次,當考量保證金制度下主動稽查機率較命令管制與課稅高時,相較於命令管制與部分退款保證金制,全額退款保證金制度能達到與課稅制度相近的較高妥善處置水準,且港務公司與航港局投入污染防治業務較多。最後,因空氣污染排放量及船舶使用燃油種類不易查核,課稅(空污費)困難。近岸更換燃油及減速等措施可以全額退款保證金制度達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