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視障者按摩工會全聯會、台北市按摩工會及伊甸社會福利基金會針對大法官於釋字第六四九號解釋中宣告九十六年七月十一日名稱已修正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四六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意旨相同之「非視覺功能障礙者,不得從事按摩業之規定,與憲法第七條平等權、第十五條工作權及第二三條比例原則之規定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3年時失其效力。」之結果,認不啻開啟按摩業大門,如於新法廢止職業保留後對現存視障按摩業者之就業環境將造成巨大衝擊,有損憲法保障視覺功能障礙者最低限度職業選擇可能性的平等就業之基本權利之虞,擬為從事按摩業之視障者聲請大法官對本號解釋為補充解釋,試問:大法官應否受理本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