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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載:三十二歲洪姓婦人生完第二胎後,在網站寫訊息,願以額溫槍、產後束腹帶,跟網友「交換」一歲以下嬰兒奶粉。台北市衛生局認為此舉係屬「營業行為」,指稱她的行為涉嫌違反藥事法第二七條,「非藥商卻營業」,可能依同法第九二條,對她罰款三至十五萬元,讓她傻眼。洪女說,還有年輕媽媽回應網友詢問,分享使用某婦幼用品的心得及說明可買到的地點,就被檢舉涉嫌宣傳藥品,違反藥事法第六五條,「非藥商不得為藥物廣告」,面臨藥事法第九一條,開罰二十至五百萬元的困境。(取材於自由時報,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A10版)試問:此種執法態度合法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