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本文評釋之兩判決為實務上肇事逃逸罪的典型案例,前案被告爭執其於肇事無過失,後案中肇事人爭執雖知肇事但不知有致人死傷。實體法部分:首先,肇事是行為情況的描述,而非構成要件的行為,行為人於肇事責任有無過失與本罪成立無關,且行為人認為對肇事情狀僅需認知,無需意欲其發生。此外,「致人死傷」應定位為客觀處罰條件。在訴訟法上,調查的範圍仍需求諸於第一六三條之二(舊法第一七二條),透過關連性、必要性、可能性三基準判斷。實體法上不同的見解反應至訴訟法上會有不同的調查範圍,從前述實體法見解會得出以下結論:一、「行為人對肇事有無過失」,並非成立肇事逃逸罪的關連性事實。二、「行為人主觀上對肇事有無認知」,乃是成立肇事逃逸罪的關連性事實。三、如於實體法採將「致人死傷」定位為客觀處罰條件的看法,於訴訟法上,「客觀上有無致人死傷之事實」,乃是否成立肇事逃逸罪之關連性事實;而「行為人主觀上對致人死傷有無認知」,並非是否成立肇事逃逸罪的關連性事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