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公司治理係指股東直接或間接對公司經營者監督並評估其表現行為,透過各種獎勵與監督之機制,使其利益與股東一致,解決在所有與控制分離後之利益衝突問題,不僅指公司與股東間關係,更應納入其他利害關係人利益,以達成增加股東長期利益之目標。本文提及OECD會員國中關於公司治理之發展,並認為我國投資市場以散戶為主,而公司董監功能效力不彰,家庭企業色彩濃厚,在倡導獨立董事制度引進下,應慎思現今公司法制下之監察人制度,在獨立董事制度確見成效前,不應廢除監察人制度,可短期內併存加以觀察,獨立董事應與一般董事有相同權利義務。外部監控方式中,在委託書規則中訓令投信及外國專業投資機構等法人持股者應支持當權派提出議案,並不符公司監控思潮,易使得在朝董事利益輸送或不認真經營公司,並不妥適,但現今推動投資人保護與團體訴訟實值肯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