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時下在我國財經法律學門,商業判斷原則(Business Judgment Rule)似乎是個流行的名詞,從新近的財經法學術演講,到司法實務的判決案例,不乏這個論述的議題。其實,商業判斷原則在美國判例法上已有一段相當的歷史,如衆所周知,這是一種在民事程序法上的推定,藉由舉證責任倒置之效果,達到保護企業經營者的一個保護傘。本文擬結合商法學與刑法學的專業分工,針對中紡集團架構下的台北地院九十六年度重訴字第一一五號判決,嘗試釐清如下兩個爭議:一是商業判斷原則之於關係企業的適用?二是商業判斷原則之於刑事程序上的適用?當然,在文末一併檢討關係企業結構下,我國證券交易法第一七一條第一項第二款使公司不利益經營罪之立法與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