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政府於2007年簽署《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The 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以下簡稱CEDAW或《公約》),2011年制定《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並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根據此法第6條,「政府應依公約規定,建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報告制度,每四年提出國家報告,並邀請相關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審閱,政府應依審閱意見檢討、研擬後續施政」。第3次臺灣國家報告審查會議甫於2018年7月16日至20日舉行,雖四年一次的會議剛剛落幕,然在地之女性人權行動從未停歇,本文擬就該審查會議之總結意見與建議文件初步分析其重點面向,同時藉與第二次國家報告審查總結意見與建議內容及用語之比較,提出未來四年國內行動或可參考之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