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商務仲裁是近年來最受歡迎的爭端解決機制,其原因之一即為仲裁程序富有彈性,而使仲裁程序充滿彈性空間的,便是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簽訂仲裁契約的雙方,藉由合意仲裁削除了雙方將訴訟帶入法院的權利,並排除法院的管轄權。由於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所有仲裁的要件,幾乎在所有面向上,都取決於當事人的意願。但當事人意思自治並非毫無限制,在某些情況下有它的界限。強制規定,正是其中一項限制當事人意思自治的理由。強制規定,又稱強行法、強行規定,一般來說係公共利益、公共秩序之明文化。當事人之間的約定若違反強制規定,則可能導致仲裁條款無效等效果。不過,強制規定也不見得必然凌駕於當事人意思自治之上,端視類型、性質、規範目的之不同,以及違反情節之輕重,有時也會有當事人意思自治優先的情形。本文將分別介紹當事人意思自治與強制規定之概念,並接著研析Ewan Robert Carr and Brookside Farm Trust Limited v. Gallaway Cook Allan案,藉此一窺國際實務上的運作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