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外爭議解決機制之方法多元,除談判外,例如調解、和解、鄉鎮市調解委員會之調解、仲裁、公害糾紛處理法之調處或裁決等,均屬之。仲裁屬於第三人判斷型之訴訟外爭議處理方法,程序上是由當事人各選一位仲裁人,再由兩位仲裁人推出一位主任仲裁人。仲裁之判斷乃基於三位仲裁人之合議,以多數決判斷之。亦即仲裁判斷之完成,係基於仲裁人之判斷。至於調解,無論是在訴訟中,或是在鄉鎮市調解委員會進行之調解,均屬於當事人合意型之訴訟外爭議處理方法。換言之,調解之完成,主要還是基於當事人間之合意。本文首先探討ADR機制、多元化之ADR機制;其次,探討我國在ADR機制之發展,包括ADR制度之實際運用、調解、仲裁法誕生;再次,探討中國大陸在ADR機制之發展,包括歷史文化與ADR機制、調解、仲裁;復次,探討海峽兩岸ADR機制之應用與發展,包括兩岸之多元法律文化、仲裁機制之運用。最後,提出檢討與建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