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川區域為天然形成供水流宣洩之區域,為維護民眾生命財產安全,依「水利法」第82、83條規定,經劃定公告水道治理計畫線或河川區域範圍內之土地,依法均受「水利法」限制土地之使用。然而目前我國因政府財政窘困而無法全面辦理徵收河川區域私有地,故仍存在有部分私有土地之情形。經濟部在考量政府無足夠之財源徵收河川區域內私有地前提下,為解決河川區域內私有地受限制使用之問題,除用地徵收之方式外,「水利法」第82條修正案業於立法院第8屆第4會期第18次會議修正通過,並於103年1月29日總統令公布,該條文增訂將對於都市計畫範圍內已核定實施計畫而尚未徵收之私有地,得採取容積移轉方式辦理用地取得,以保障民眾權益,並得節省政府財政預算,以期盼得解決全國河川區域都市計畫內私有地存在之問題。然而,在前述背景之前提下,未來全國都市計畫容積總量管制是否已準備好迎接全國都市計畫河川區私有地所釋出之容積移出總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