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據時期有以會社、組合、神明會等名義為土地登記,其中有地籍登記不完整,或是與現行法令規定不符之情形,時日久遠,地籍不清,此不僅影響土地之有效利用,亦妨礙人民行使自身財產權利。為澈底解決上述問題,我國特立法制定「地籍清理條例」,經總統於96年3月21日公布,並於97年7月1日起施行。為辦理地籍清理工作,內政部擬具「地籍清理實施計畫」,分別經行政院96年11月27日院臺建字第0960051370號函核定及99年4月14日院臺建字第0990018223號函核定修正在案,並作為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之依據,分類分年,逐年編列預算完成地籍清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