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稱都市更新之意涵,係指都市更新基於都市整體之利益考量,經由公、私部門持續不斷之努力,採取實質與非實質之手段,在一定地區內依都市更新計畫施行拆除重建、整舊復新與保存維護等措施,以達到都市機能重建與生活環境改善的整體性目標。是以,都市更新條例之制定,係為促進都市土地有計畫之再開發利用,復甦都市機能,改善居住環境,增進公共利益之目的而設。惟都市更新事業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時,對於權利變換範圍內之他項權利,究係以何種方式處理?其處理方式有無確保他項權利人之權益?相關函示之實務見解,是否符合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此攸關人民財產權權益至鉅,實有釐清之必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