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0年9月監察院又再度對內政部提出糾正案,主要是針對不動產仲介經紀業(以下稱房仲業)之管理,雖然糾正內容包括交易資訊不透明、廣告不實、經紀營業員資格取得過於寬鬆等等事項,但是市場焦點還是放在『內政部所訂「不動產經紀業報酬計收標準」,未能本於「服務報償原則」,考量房仲業「所任勞務之價值」是否相當,以及不同地區房價差異與不同時期房價漲(跌)幅迥異因素,按成交金額採比例逐級累退計收,造成消費者因房價上漲而多付鉅額服務報酬,徒增交易成本之不合理現象』,也就是意指我國現行房仲業收費機制不合理,現行房仲收費有過高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