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徵收,係國家為公共需要或公共用途之目的,基於公權力之作用,強制取得私人土地,給予補償後消滅其所有權,另行支配使用,是政府對於私人財產權的剝奪,因此通常被視為最後的手段。目前國內土地徵收補償價格,係依土地徵收條例等相關法令規定,按當年期公告土地現值,並由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比照一般正常交易價格加成補償之。惟公告土地現值估價方式,係屬大量估價的範疇,於作為課稅基準時,符合公平性、時效性之需求;然作為徵收補償地價之依據時,大量估價方式較無法彰顯宗地之特殊性與個別性。但是補償費的給予也應基於公平原則之維護;土地所有權人以徵收損失換取金錢補償,而納稅大眾則以稅賦支出來換取公共建設的利益,故合理補償應為原則。土地徵收條例修正草案針對土地徵收補償標準應參考毗鄰土地之市價,但該市價並無進一步之明確規範。鑑於地上建物不同屋齡、不同建築型態(即不同現況容積)將造成土地價格之差異,建議徵收補償應照毗鄰土地現行使用管制規範下之土地價格,且對於該徵收導致地價的波動應排除於補償之外,並視地上建築物或其他物件不存在為估價條件,委由不動產估價師進行估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