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土地政策,本於平均地權精神,認為土地價值非因地主施以勞力、資本而增加者,乃土地之自然增值,應視為「公產」收歸全民共享,於憲法第143條第3項明文規定:「……,應由國家徵收土地增值稅,歸人民共享之」,藉以課徵土地增值稅,為落實土地政策之手段,實現漲價歸公理想。又礙於勞資利得與自然增值區別困難,採取「累進稅率」課徵增值稅,以資調和。惟若自用住宅用地出賣時,只要符合土地稅法第34條第1-4項規定,其土地漲價總數額,得適用10%之單一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但每一土地所有權人以一次為限,以減輕民眾換屋成本,實現「住者有其屋」政策目的。民國98年12月17日立法院修正土地稅法第34條三讀通過(民國98年12月30日總統公告實施),新增同條文第5項,將前揭優惠稅率「一生一屋」之規定,增加「一人一屋」原則。似有鼓勵民眾換屋,達臻「住者適其屋」,並活絡房市之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