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為加強公寓大廈之管理維護,提昇居住品質,於民國84年6月28日制定公布『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因施行期間諸多不合時宜或法條未臻明確,復於民國92年12月31日修正公布全文63條條文。其中尤以各區分所有權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及各類約定事項所訂定之「規約」之性質與效力,常有因權利義務之立場對立而有不同見解之紛爭。固然,「各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對建築物之共用部分及其基地有使用收益之權」及「住戶對共用部分之使用應依其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為之」但均規定「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致使「從其約定」之「規約」常導致各區分所有權人之物權效力受債權效力之「規約」所拘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