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均地權之土地政策,認為土地價值非因私人施以勞力、資本而增加者,乃土地之自然增值,應視為「公產」收歸全民共享,於憲法第143條第3項明定:「……,應由國家徵收土地增值稅,歸人民共享之」,藉以實現漲價歸公理想。反面言之,若土地之價值,係因私人投施勞力、資本而增加者,則該資本利得不能視為自然增值,亦非土地增值稅之課徵標的。為此,關於土地「自然增值」與「私人投施勞力資本之成本」之區分,土地稅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明揭:「土地所有權人為改良土地已支付之全部費用,包括已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土地重劃費用及因土地使用變更而無償捐贈一定比率土地作為公共設施用地者,其捐贈時捐贈土地之公告現值總額」等,得自核定申報移轉現值中予以扣除,計算漲價總數額,用以調和公產、私產之歸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