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均地權,決不是平均分配土地。「平均」二字決不是具體的數字多寡或品質好壞之「平均」,而是抽象的公平與均衡。具體的總括言之,平均地權是均地權,平地價,保證使用土地者之權利義務均等。地權,包括公有與私有地權,經測量登記,確定公私產權之界址。地主自行申報地價及土地使用現況。地權是指土地所有權與土地使用權,二者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與處分之法定權利。法律規定有所有權與他項權利兩種,所有權包含使用權,是依法授與之完全權利,亦是私有地權之全部。私有地權,是國家依法授與依法限制之私有財產權。國家授與之私有地權是供權利人按現況使用類別,永遠作合理使用,定為「法定使用」。國家依法授與人民私有權之後,仍保留徵稅、徵收及使用管制之最高支配權,國家可依法授與各種私有地權。但授與地權之法律,必須符合公平、合理之「均權」原則,並應附隨法定的使用管制及其他法定義務。亦即國家應維護公私「均權」,保證私有地權之分配公平、合理使用,與彼此權益之機會「均衡」,及所應負擔之義務均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