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的不動產估價師懲戒制度,對於有實際執行職務的不動產估價師而言,實屬極大之風險,輕則警告、申誡,重則停止執行業務,嚴重影響生計,除非能有業外收入支應。在不動產估價師業內收入普遍不高、地位難獲重視的環境裡,不完善的懲戒制度倘不儘早加以改革,估價師的執業環境,非但日趨困難,幾可達到人人自危的地步。本文謹以筆者曾處理有關之懲戒案之經驗,作為疑義提出之基礎,並進而提出修法建議,以期供各界對於不動產估價師懲戒制度之省思及未來修法之參考。依據統計,自民國91年迄今,不動產估價師遭懲戒的案件大約有12件,其中除2件未受懲戒外,其餘10件均受懲戒處分,估價師之受罰比例高達83%;再視其受懲戒之理由,違反不動產估價師法第19條第2項之情形,於12個案例中,有11個案例均屬此一條文之違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