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務部於民國106年3月14日邀請司法院、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國家發展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內政部地政司、內政部營建署、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社團法人台灣消費者保護協會、台北地區公證人公會、台中地區公證人公會、中華民國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等,派員參與「研商民法第166條之1施行相關事宜」會議。會議主席經闡明開會事由後表示,民法第166條之1(以下簡稱本條文)自公布日迄今已近20年仍未施行,正反意見各有堅持理由,且爭議事項無法消弭及施行利弊之得失不明等,亟需再次作全面性評估;另、司法院於106年2月18日發布新聞稿,臚列本條文不必提到司法國是會議討論,其為可立即推動的議題,相關部會應再集思廣益早日進行議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