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合一稅,係房屋與土地交易所得稅之合稱。係指:房屋與土地若自民國105年以後取得後再交易或自民國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在取得後2年內交易者,賣方除應課徵土地增值稅外,尚須在交易完成登記(出售)後一個月內“分離申報所得”之新稅制。所稱:「分離申報」課稅,係因房地交易時之所得,本屬所得稅法規範之性質。惟,房地合一稅新稅制規範「分離先行申報所得稅」,而不併入各年度「綜合所得稅」(次年五月份)申報。房地合一稅,事涉房地所有權人之取得日、取得成本、取得價之認定及交易日、交易成本與交易價之認定與持有期間之計算、稅率,及持有期間所生費用、支出、土地漲價總數額之扣除等等問題。本次修法係在所得稅法中,將產權登記日之法律行為或法律事實概念予以併入,事涉民法、土地法、土地登記規則之原則與例外情事,此在未來之稽徵實務上,有可能會面臨比想像中繁雜之紛爭與行政救濟不斷之情事。本文僅就「贈與」取得後再交易之部分於以探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