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道路周遭地區是否可依法停置車輛,此事務爭論許久,於2009年,台北市政府曾表示交通道路系統,主要應以交通運輸便捷為主軸,汽機車停置處所應以交通系統外地區為主,路邊停車位宜以適應都市中停車位不足時,加以輔佐之,因台北市現行路外停車位嚴重不足,故適度的開放道路周遭路邊區域予以停置車輛,若市民以交通道路周遭地區為主要停車位,會導致台北市交通系統的使用順暢度下降,並衍伸些許不必要之爭議,在長期的考量下,台北市政府業已擬定「台北市十年停車計畫」,但於其實踐計畫過程中或實踐此計畫後,亦須對路邊停車事宜有相關管理和規劃,畢竟交通道路周遭之停車位,亦在此計畫規範中。交通道路系統周遭的停車體系,相關問題與爭議屢見不顯,以其法律層面的財產權利而言,有部分交通道路周遭土地其財產權屬於私人所有,台北市政府曾言及,私有權利成為公眾使用之道路,若有公用地役權存在,此交通道路所屬之土地權利既已成立公用地役之地,土地所有權利雖為私人所擁有,但其所有權的行使應受限制,所有權人之權利的使用應不違公眾通行之使用目的,另依據大法官會議解釋字第440號解釋,土地屬於計畫道路用地,雖尚未依法徵收,但主管機關亦得依據法律對其加以使用,但此規範是否適宜不無疑義。 |